作者:
onijima (費南多.柯里昂)
2022-07-07 02:16:27※ 引述《ryz365566 (ryz365)》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我在兩年前有在一間補習班打工
: 當初要去讀研究所
: 8月結束就離職了
: 這兩年由於都在外地讀書
: 都沒有回去領薪水(領現)
: 結果前幾天打電話去問
: 老闆說沒有我的薪水= =
: 聽了整個傻眼
: 她說要再查一下之前的資料
: 然後我想問大家的是
: 最後如果老闆說查不到資料
: 我只能認賠了嗎
: 還是有其他方法呢(請勞工局處理之類)
: 這家補習班當初也沒有保勞健保
: 我自己手中也沒有什麼證據佐證
: 想說信任老闆
: 真的好傷心QQ
民法對於債務追討是成文的法定年限
久不久是法律認定的
根據之前的經驗
頂多只能請地方政府對於是否符合勞基法開罰
政府不會介入勞資雙方的民事糾紛
好像是要自己蒐證
調解不成便提告的樣子??
之前我在其他地方也是
資方欠我錢
於是我投書到桃園市政府
收到的回信是資方怎麼被罰
而我被欠的錢沒提到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