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是劈腿嗎?大家會吃回頭草嗎
假設一對情侶,交往4年
另一方在分手前就和剛認識異性曖昧(沒上床),而原本就想和另一半分手,但還沒分,
最後二個和平分手,劈腿的說“個性不合”“想單身比較好”..等理由,二個當時和平分
手
後來才知劈腿的人不到1個月就和當時第三者在一起,請問二個問題
1.這樣有算劈腿嗎
2.如何果是被分手另一方的您,因為交往過4年,劈腿者後來後悔和那位第3者交往 後來
如果想復合,您會不會心軟又復合
先不要戰男女 因為這樣容易失焦
大家可幫推文留言第1~2題嗎?最好附上尓的性別
這是我表弟被前女友劈腿的真實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