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蝦皮不取貨會被告喔

作者: m54k600ive80 (slenderBoy)   2022-09-25 14:47:57
在下面推文好像沒被注意到
決定來發個文
締結買賣契約的時候
買方賣方都有某些權利跟義務
這篇只說明民事上買方的義務
原po與推文出現的爭議是:
買方是不是只需要付錢而已??
付了錢卻不領貨需不需要賠錢?
我們的立法者告訴大家說
買受人除了負擔「支付價金義務」,
還會有「受領標的物義務」(簡稱「受領義務」)
受領標的物義務,在不動產買賣,應該還包含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義務在內。
受領不但是買受人的權利,也是買受人的義務,而且性質上是主給付義務。
所以買受人不受領,不只限於「受領遲延」,同時限於「給付遲延」,這是買受人受領遲
延的雙重效力。
法律依據是民法367條
這個規定從1929年制訂後直到現在都沒更動過。
https://i.imgur.com/NC8xsZb.jpg
買方的給付遲延=買受人的債務已屆清償期,給付可能而未為給付之意。
買方的受領遲延=買受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 拒絕受領or不能受領之事實。
包裝紙購買後無法退還給原料商、
膠帶黏貼後無法再次利用、
處理出貨的時間勞力逝去而無法取得應有利潤,
這些虧錢的地方都會歸類為遲延損害~
賣方均得請求賠償
遲延給付中陷於不能給付(例如食品過期了無法食用、化妝品過期而無法再被利用),則
自此時起,依不能給付的規定來決定買方的責任。已經發生的遲延責任則不因而消滅。
在外國,法國多數的學者及法院也認為受領是債務人的義務;德國多數則認為債權人沒有
受領義務。
在臺灣當然是依照內國法,照著上述規定來用。
最高法院 64 年度台上字第 2367 號民事判決認為說,這種規範的目的在於「讓賣方(債
權人)得催告後解除買賣契約(依據民法254條)」
https://i.imgur.com/sCOl2jT.jpg
少數意見如楊芳賢老師就主張:「買受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有別於財產權以及價金,
性質上並非買賣契約之要素,亦未決定契約之類型,而且亦非對待給付之一部,原則上並
非主給付義務,而僅係從給付義務,故買受人受領標的物遲延,出賣人僅得依第229條以
下請求遲延損害之賠償,尚難逕行適用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
如果依照多數意見來看,我們去蝦皮訂貨完一定要領貨ㄛ
當然,以上都是在講沒有另行約定的情形(Default rule)
如果買方賣方約定好 領貨前解約產生的損失都由賣方承擔
那就按照「契約」來走唷
現實中怎麼運作 跟法規怎麼訂 難免有點落差
這邊就只交代法規範中「民事責任」的部分
至於是否成立刑事責任中的詐欺、毀損?
我們別篇再來討論ㄦ
結尾沒有胡歌老公業業老公
※ 引述《loverick》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Gl18KmI.jpg
: https://i.imgur.com/q5A43xg.jpg
: 大家要小心
: 買東西不取貨可能會被提告
: 看起來是賣食品的
: 雖然網路有七天鑑賞期
: 但不要買了不取,人家有告成功
: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22-09-25 15:03:00
老闆娘,來一杯特殊醬汁的紅茶冰
作者: eva19452002 (^^)   2022-09-25 15:14:00
end
作者: loverick (可愛又迷人的角色)   2022-09-25 15:48:00
我是原po,不過我沒有被告啦哈哈哈哈,是我看到社群討論貼上來,但我很感謝你的專業分享喔!
作者: castjane (HAHA)   2022-09-25 15:52:00
共匪倒閉不取貨通常就是退貨
作者: onomedu (edu)   2022-09-25 16:01:00
好文,專家能否以特別法消保法來解說
作者: waakye (明天的太陽)   2022-09-25 17:25:00
你寫的都對啦,只是現在誰會去催告、誰會去開啟民事訴訟?搞這些浪費時間,不如選個好平台進行交易
作者: m54k600ive80 (slenderBoy)   2022-09-25 17:27:00
@loverick 我該改成「原po與推文提到的爭議」才對ㄦ@onomedu 消費者保護法是只適用在企業跟一般消費者之間ㄛ蝦皮上的小賣家應該不算企業
作者: nickalex8689 (阿賽師)   2022-09-26 10:07:00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蝦皮上的小賣家怎麼會不算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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