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台灣號稱民主國家,怎麼立法的權力都被
立法委員死死的捏在手裡?
很多大家覺得該立的、修的法,
永遠沒著落。
所謂人民自己立法就是
例如辦投票通過某個法案,人民達一個比例通過,不就是人民的意見?
啊民主國家人民最大,當然得無條件放在
法條上,法官也必須依法執行。
例如
大車老是說死角輾死人,
如果
大家要求修法:“大車如輾斃未滿18歲行人,
唯一死刑。”
這樣一來大車駕駛一定爭先恐後的裝監視器,
想盡辦法造成有人被自己輾死。
而且台灣路人比開大車的人多那麼多,
來表決一定過的。
而且台灣法官也必須配合,不能拿什麼不符合什麼的規定藉口不能處死刑。
對,為什麼不能人民直接要求:
法要這樣修?
民主國家欸
國家應該要有管道讓人民自主產生法律吧?
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