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已經過去四五年了,不過偶爾還是會想起來,因為我覺得很難解決…
那就是,當時聯誼認識,在經營中的一個國小女老師,約了三四次見面都算蠻愉快,不過有一次聊一聊突然拋一個問題…
「你會把房子登記在女生名下嗎?」這攻得我毫無防備…
我覺得人不要說謊,所以就回答說:「最多就是共同持有吧」(我那時候就有覺得他是要男方全額出房子錢…)
然後她就開始該該叫…說什麼女生要不是要貪男生的錢,是想要一份安全感…(語氣很哀怨)
(欸你終身職然後薪水還比我多一點耶…我如果把我父母給我最大的資產都送你,我超沒安全港的啊…)總之後來跟這個很快就沒了。
那我想請問,有沒有什麼說法,在不騙人的前提下,讓她有房子的名,但我有房子的實質擁有權,離婚不會不見的那種 有人比較懂法律嗎?
好煩…男生外貌身高收入合格以後,手都沒牽還要討房子…嘖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