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不可拒絕 近3年共罰16件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3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為確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順利
復職,「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雇主不可任意拒
絕,近3年統計違法裁罰共16件。
勞動部指出,案件違法成立的裁罰金額為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近3年統計,109年申
訴案件18件,進入評議11件,違法成立件數6件;110年申訴案件24件,進入評議15件,違
法成立件數7件;111年申訴案件19件,進入評議11件,違法成立件數3件。
勞動部今天召開例行記者會,針對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保障復職議題進行說明。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依法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之處分;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應讓受
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原有工作。
但有例外情況,她說,除非雇主發生4種法令規定的情形之一,但是因此不能讓受僱者復
職時,也要依法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在30天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
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關於上述4種情形,包含一、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
解散或轉讓;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
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她舉例,有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前,擔任某公司部門主管,復職時變成非主管,於
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後來經過地方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為公司確實未依法讓小陳
回復育嬰留職停薪前的原有工作職位,因此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成立,並依
法裁罰,同時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編輯:李亨山)1120523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0523023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