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fesg (無價之寶)
2024-04-21 23:53:04在這個法治社會
死刑犯的保障已經很多,不會輕易被判死
死刑犯必定是犯下傷害社會至深的案件,才會被判死
言下之意,他們肯定有極度不尊重他人人權的地方
既然他們不尊重他人人權,傷害社會
為什麼社會的律法不能剝奪他們的人權,強制他們回饋社會?
不能把死刑再分級為兩種嗎?
死刑,但可以拒絕器官捐贈
和最重刑罰: 死刑,且不得拒絕器官捐贈
這樣嗎?
有懂法的人可以解說一下嗎?這樣有傷害法治嗎?
我當然知道現在沒有這個法條,但是可行的話,是不是應該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