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fd225588 (Iron)》之銘言:
: 2. 因為我這趟出發目的主要是讓簽證生效就要回台,所以預計在日本只會停留3-5天
: (目前預計2017/12/12出發~2017/12/17回程)
: 那我回程時是否只要填寫"再入國入境表"就可以確保我還是可以再前往的資格呢??
因為只有這點有實際經驗,所以回覆這點。
我之前的簽證是2016年12月前要開啟,所以也做了一樣的事,
在2016的12月7日先以打工度假簽證去了日本,在機場領了在留卡,
觀光六天後回台灣,而後在今年二月才真正開始來日本打工度假。
所以其實是可行的,但在你12/17回程時要先在通關前填好再入國許可。
(在過了行李X光機後,還沒過移民官前,會有小櫃台有放,還有填寫範本)
至於其他板友有提到,在留卡去區役所登錄的事情,
當時我還寄信去交流協會詢問,得到的回信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