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個比方好了
某委員平常為非作歹多次惹起民怨,然而有權利的選民看不下去,
畢竟多次屢勸不聽,只好使出終極手段-罷免。
結果該委員反而不但不聽,除了繼續亂下去外,竟然搶先一步先
提案修改罷免法,讓你連罷的機會都沒有。
最後該委員表示:我沒有為非作歹,而且我是為民服務。
vs
某頻道侵權在先,於是賣出的總代理商,行文要求某頻道不得在
數位機上盒播出其內容,否則終極手段是斷訊。
結果某頻道不但照樣播出,而且還先去法院申請假處分,
讓你連斷都沒得斷。
最後該頻道表示:我並無侵權,而且為什麼要讓觀眾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