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PCMAX (左岸沉思)》之銘言:
: 是否為手球在規則上裁判只需考慮三件事
: 跟是不是故意,或是奈及利亞球員有沒有得益無關
: 1.是球碰手或是手碰球
: 這很容易理解,我的手沒有動,手就剛好在球的動線上
: 這叫球碰手
: 一個球飛過來,我把手伸出去,這就是手碰球
: 2.考量球的的距離
: 其實隱含的涵意是你有沒有辦法避免
: 例如雖然是球往你的手方向飛
: 但是你在五公尺之前就看到球了
: 明明可以閃開但你的手就是保持在原來位置等球打過來
: 這個部分每個裁判就有尺度的不同
: 有的裁判要非常接近他才認為是距離很近
: 有的裁判可能一兩公尺外飛來的球他都覺得無法閃避
: 3.手的位置是否是在需要出現的位置
: 常見的是球打在身體側面,這裡一定有手,你不可能把手砍掉
: 還有手自然下垂,在很近的地方球打到手
: 或是球員滑鏟要站起來時手撐在地上,剛好對方球踢過來碰到手
: 這些是常見的手的自然位置
: 但是也有爭議性的地方
: 例如手自然下垂,但是球員在運動時勢必會有擺動,或是開張保持平衡
: 張開多大或是擺動幅度是在合理範圍,每個裁判也不完全一致
: 比較常見的是人牆,不是有人會用手護住胸口或重要部位嗎
: 有的裁判對打到這些部位的球打手不認為是犯規
: 但是你看比賽時會看到有些裁判在排人牆會去警告人牆
: 不要把手放在身體前面,因為他會認為這是犯規
: 本場比賽ROJO的手球
: 只需考慮上述三個條件
: 1.球來找手 這個沒問題
: 2.距離 看起來很接近 這點也沒問題
: 爭議的地方在3.手是否出現在需要出現的地方
: ROJO那個張開手的動作,是不是起跳時平衡所需
: 或是應不應該張開到那樣的範圍
: 是裁判必須考量的
: 我在第一時間覺得那個起跳手不應該在那個位置
: 但這不是裁判的尺度
: 最後當然以裁判的判決為準
: 但這問題不是只有這場比賽
: 早在去年開始使用VAR的時候
: 就有人提出,同一個動作同一個畫面
: 給十個不同的裁判看 可能每種判決各五票
: 因此VAR可以解決一部分的問題
: 但沒有辦法做到完全公平 也不可能沒有爭議
同個動作給不同人看,會有不同看法,所以發表一下個人看法
這球應該是要給12碼罰球,因為我覺得這球的狀況是足以判為禁區內手球犯規
理由是
Rojo針對這個落下的高空球,是有足夠的時間去處理
但是他自已處理失敗!!!
那顆球的狀況,絕對是可以處理到不會碰到手
而且奈及利亞球員身體也沒去干擾他
所以我是認為應該要判定手球,因為那已經是他自已的問題
而裁判的判罰之所以不認定手球
我想,大概是依照規則法條,所以就用頭碰球後開始算距離吧
或者規則裡沒有針對球員在明顯可控制來方球的情況下處理失敗而發生手碰到球之處罰
另一個可能就是偏坦阿根廷吧
不然馬斯切拉諾臉上掛著血經過裁判
都沒被請下場處理是怎麼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