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我已爬文,亦讀過規章,
欲確認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詢問過敝校教務人員,但回答得很含糊,
故來此發問,懇請版友告知是否正確,謝謝。
我的學期成績皆及格(四年制)
99上 大一上
99下 大一下
100上 大二上
100下 大二下
101上 大三上
101下 大三下 (本學期,民國102年)
欲用此同等學力之辦法報考研究所: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我將於本學期結束後休學。請問以下理解是否有誤?
103年1月1日: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
104年1月1日:滿一年。
104年末:始得報考研究所甄試。
105年1月1日:滿二年,始得報考研究所考試。
105年9月:研究所入學(105學年)。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