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相關法規

作者: Vritti (達叔)   2008-09-29 18:30:22
※ [本文轉錄自 Vritti 信箱]
作者: vritti (黃門不肖生) 看板: mementomori
標題: [達叔]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相關法規整理
時間: Sun Sep 28 19:38:35 2008
以下是有關「社團輔導委員」的相關章程、規程、辦法、準則:
國立台灣大學組織章程 (簡稱:《台大組織章程》)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 (簡稱:《學生會自治規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簡稱:《學輔會組織規程》)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簡稱:《社輔會組織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簡稱:《自治/社團組織辦法》)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輔導準則 (簡稱:《自治/社團輔導準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簡稱:《社團評鑑辦法》)
嘗試整理諸多法規之間的關係......
《台大組織章程》是台大本身的組織章程,依據是《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各大學應依
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在《台大組織章程》第六章〈學生之
權利與義務〉中規定:「本大學學生應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本規程及依本規程所
訂定之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校務會議所通過的法規,其法源基礎皆來自於
此。
《學生會自治章程》在民國79年由學代會通過,並經全校複決通過。這項法規並沒有指明
依據,它標榜,其合法性完全來自於「它是學生自己所制定遵守的規範」。雖然《大學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
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而在《學生會自治章程》第六條則規定:
「本會(學生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台大組織章程》第五十六條規定:「本大學設學生輔導委員會,負責學生事務規章之研
修、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輔導,並督導學生獎懲等相關事宜。」《學輔會組織規程》第
二條規定:「本會之職掌如左:一、審議學生事務規章。二、督導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
輔導工作。.......」又第六條規定:「本會下設......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委員會、...
..本會所轄各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本會另訂之,送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依照《學輔會
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學輔會的成員包括校長、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
《社輔會組織辦法》第二條:「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審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成
立、解散。二、輔導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辦理活動。......」又第三條規定,社輔會由
五名行政人員、五名社團指導老師代表、六名學生代表所組成。六名學生代表中,學生會代
表、研協會代表各一名,社團負責人代表四名,社團負責人代表『由該學年學生社團負責人
中,以通信普選方式產生。』
《自治/社團組織辦法》是為「輔導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使其健全發展、運作正常」
所訂定,主要規定社團的成立與解散程序。《自治/社團輔導準則》則是社輔會的『輔導』
依據。其中第三條,將學生會(校生會)和系學會、院學會同分作「學生自治團體」一類;
第四條,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和社團的組織章程必須經過社輔會核備後才能生效;第五條,
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和社團之成立、解散、管理以『學生自主』為原則,但接受社輔會的審
核、輔導、管理。
《社團評鑑辦法》規定社團評鑑的委員組成、方式、對象、項目、獎勵等等。評鑑委員中
有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五名,在『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有校內外專家十
名,由社輔會推薦產生。評鑑目的表面上是『鼓勵社團提高活動品質,增進社團榮譽,促
進社團間的交流與觀摩』,實際上是為解決行政資源有限、分配不均的問題。(參《社團評
鑑辦法》第二條)
***
以上法規,《台大組織章程》、《學輔會組織規程》、《社輔會組織辦法》都是在校務會
議通過者;《學生會自治規程》是由台大學生自己制定並表決通過者;《社團評鑑辦法》
是在社輔會通過者;《自治/社團組織辦法》、《自治/社團輔導準則》是在學輔會通過者
。幾項法規間,各有糾纏,顯得相當混亂。
除此之外,在《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中也有規定:「學生代表
大會依本會自治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六、社團委員會:行使『學
生課外活動經費分配辦法』所規定之職權;起草並修訂有關學生社團活動之相關法規,並
執行其法定職權。」
嘗試整理前述各項法規的關係:
制定 制定
┌──────── 校務會議 ────────┐
│ │ │
│ │制 │
│ │定 │
│ │ │
↓ ↓ ↓
《台大組織章程》─→《學輔會組織規程》─→《社輔會組織辦法》
│ │
│產 │產
│生 │生
│ │
↓ ↓
學輔會 ┌────── 社輔會 ← ─ ─ ─ ─ ┐
│ │
│ │制 │
│輔 │定
│導 ↓ │
│ 《社團評鑑辦法》─→評鑑委員會
│ │ ↑ │
│ 評鑑 │
│┌───────────────┘ │ │
參加 ↓↓
學生────────→社團 ─ ─ ─ ─ ─ ─ ─ ─ ┘ │
│ ↑ 社研選出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五名)
修 ││ │
│ 法 │
規 │└ ─ ─ ─ ─ ─ ─ ─ ─ ─ ┘
│ / │ 社研選出社團負責人代表(四名)
經 │
↓ 費 │
學生代表 分 │
│ 配 │

└ ─ ─ ─ 福利委員會
註一:評鑑委員會二十一名,其中有十名是由社輔會推薦產生。
註二:社輔會共十六名委員。
可以感受到,社團受到許多因素的干擾與限制,而且社團負責人本身能夠操作的空間是有
限的。
***
還不太清楚『學生課外活動經費分配辦法』的內容以及其與社團委員會的關係,再研究...
作者: Vritti (達叔)   0000-00-00 00:00:00
我是在NTUSC上查得@@喔 原來已經有人回了 sorry~
作者: Vritti (達叔)   2008-09-29 18:32:00
請幫忙看一下有什麼錯誤>"< 謝謝~
作者: kihifung (我有一把刀!)   2008-09-29 18:34:00
應該是社團委員會吧 不是福利委員會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58.html第二條 活動經費補助由課外活動組負責執行。另外評鑑委員會改成不限自治團體是課活組的人說的 但是好像沒有公告 至少網頁沒更新這樣不知道是否還有效力
作者: Vritti (達叔)   2008-09-29 19:45:00
了解~ 謝謝嚕《社團評鑑辦法》寫得「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好像只是個名稱 並沒有限制一定要是自治團體的意思(吧? 這裡好模糊)
作者: Honiahaka (吳秀)   2008-09-29 23:32:00
總之現在就是有兩個相衝的系統同時存在就是了吧?關係圖那裡有漏喔。社輔會執掌的3、4、5條分別是:3.審理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獎懲。4.審議並訂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等相關事項辦法。5.處理其他與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有關事項。這跟學代會底下的社團委員會"修法規"一項是衝到的。另外想請問"學生會自治規程"等學生會法規哪裡查得到?
作者: kihifung (我有一把刀!)   2008-09-30 00:32:00
學生會精華區(第19屆)以及學代會版精華區
作者: stu90006 (打不死的熊)   2008-09-30 12:49:00
可以借轉到個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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