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像拍攝契約書
拍攝人尼康(以下簡稱甲方)與受拍人佳能(以下簡稱乙方),關於人像拍攝合作乙事,
約定如后:
第一條
雙方約定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至 時假數碼公園進行人像拍攝,並由甲方擔任拍攝
工作,而由乙方受拍。
如因氣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前項拍攝時間地點進行拍攝,由雙方另行協議
延期或更換地點。如無法達成共識,本契約自動失效,雙方應返還已取得之所有利益。
第二條
乙方必須自備拍攝造型,並於拍攝日前與甲方就造型及拍攝風格溝通協商。
前項造型至少應包含 套不同之服裝。
第三條
甲方必須自備一切攝影器材,除經乙方同意外,不得攜帶任何具透視效果之器材。
關於前項攝影器材,除因乙方故意或過失造成器材損壞外,一切風險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拍攝行為及內容有下列情事者,若為數位攝影,甲方應即刻予以刪除,若為底片
攝影,應於沖洗後予以銷毀,不得留存:
一、未經乙方同意而曝露其身體部分及內衣物。
二、未經乙方同意而具猥褻或其他不良暗示之動作或姿勢。
三、乙方不知情下對乙方所進行之任何拍攝。
四、其他明顯有損於乙方人格之內容。
甲方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於乙方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乙方關於拍攝時之姿勢或動作,除具猥褻或其他不良暗示外,或對乙方健康安全有
所危害外,應由雙方共同決定,但應以尊重甲方拍攝構思及需求為原則。
第六條
拍攝時若臨時發生雙方皆無法排除之事由,致無法進行拍攝,除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
外,準用第一條第二項之約定。
前項事由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者,由該方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關於拍攝所得之照片,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依下列各款處理:
一、照片若為數位檔案,甲方應全數複製乙份交予乙方。若為底片,則應由甲方將其
製成數位檔案後,複製乙份交予乙方。
二、甲方得將照片張貼於非營利網站供不特定人閱覽,惟除適當之美化修飾外,不得
對照片內容進行合成或其他變更,亦不得添加有損於乙方人格之文字或其他圖案。
三、關於前款之張貼,若乙方認有不妥,得請求甲方移除。
四、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照片之數位檔案或底片交由任何第三人重製、沖洗或
以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對於照片之管理及使用,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致生損害於乙方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可歸責於甲方而由第三人對乙方造成之損害,甲方與該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甲方應給付新台幣 元予乙方作為拍攝酬勞。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前項酬勞應於拍攝前以現金方式給付全額。
第九條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應依公平互惠原則決定之,或由雙方另以書面方式補充之。
第十條
關於拍攝活動所產生之紛爭,應依本契約內容,由雙方本諸誠信原則先行協調。無法
經協調解決時,由臺灣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乙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甲方(拍攝人)
尼康
身份證字號:
簽名及蓋章:
乙方(受拍人)
佳能
身份證字號:
簽名及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