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六月底搬出租屋處,當時退租時房東清點所有家具、物品
確定都沒有損壞後,最後要走的時候我們簽了切結書、拿回了押金
那時一切都很順利
同一天下午房東傳了簡訊給我,說燈泡壞了,要跟我要回那燈泡的錢
後來房東打給我跟我確定什麼時候能把錢給他,
我跟他說我們已經簽了切結書,我為甚麼還要還你這筆錢
他說法律上他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追討他的損失,
我想請問他說的是真的嗎?
(不好意思在下真的不是很懂法律)
然後電話中他一直很強調他退租那天的晚上,他有傳簡訊跟我告知物品壞了,
感覺他想表達的意思就是他有盡責告知,而且是在退租同一天就跟我講了
我就該付這筆錢
但我覺得都已經是簽切結書之後了啊,是不是同一天很重要嗎
請問我該怎麼伸張我的權益,我們都已經簽切結書了
若之後他又說什麼東西也是壞的,真的有這法條,我不是又要吞下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