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局規定:
如果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的任
一轄區,當地縣市政府已因天然災害通告
停止上班,對於未出勤勞工,雇主不宜扣
發工資、視為曠工、缺勤或強迫以其他假
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做工作、扣全
勤獎金,甚至解僱或做出其他不利處分。
(原po住高雄,昨日(07/07)晚間已宣佈07/08停止上班上課)
二、事發經過:
http://i.imgur.com/mr9uKOA.jpg
今日因為高層長官有會議,主管要我們上
班,今早風雨真的太大,不願冒著生命危
險出門,跟主管請假後回我賴(如圖)
三、問題:
1.原po為每日工時8小時無輪班一例一休
的一般勞工,勞工局訂定條例內,不得強
迫以其他假別處理,但我們主管又說公司
沒有「天然災害假」,試問還能請什麼假
別?
2.勞工局訂定「雇主不宜扣發工資」的意
思,與主管回覆的「沒上班,不會發薪
水」的意思有抵觸嗎?這樣是否合乎勞基
法?
(原po沒唸過什麼書,擔心以我智商誤會了勞工局的法令解釋,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或是H
R協助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