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uan7890 (yuanhau)
2016-10-24 16:37:14現行(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其休息時間可不計薪,故工作八小時,合計會有一小時的休息時間。
大駕文中所提及之「像是做了八個小時,只能領到七個小時的錢」,是合乎勞基法的規範。
但首行「請問勞基法有規定每工作滿八個小時,要扣一個小時的薪水」之問題,勞動基準法
並無此項規定。
以上鄙意,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