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spower (Tokyo)》之銘言:
: 請問勞基法有規定每工作滿八個小時,要扣一個小時的薪水
: 像是做了八個小時,只能領到七個小時的錢。 做了16個小時,只能領到14個小時的錢。
: 不知道資方這樣的作法有合乎勞基法嗎?
: 謝謝
前者有沒有違法我不知道,但是後者一定違法。
參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二項、第30條第一項、第35條。
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提供之設施或於雇主指定場所提供
勞務或受雇主指示待命等候提供勞務之時間。
所謂休息時間,指勞工於工作時間內自雇主指揮、監督下脫離,自由運用之時間。
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提供勞務,以工作時間論。
以上五點合先敘明。
綜觀原文,並未載明是否有休息時間,若單以工作時間滿八小時,雇主應發給八小時
工資。
若有安排休息時間,則休息時間是否計算薪資,由雇主決定,雇主給薪是勞工賺到,
不給亦不違法。
第二,每日工作時間,上限為十二小時,其中前八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後四小時為
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者,得加發工資,前兩小時加發三分之一,後兩小時加發三分之二。
雇主有權調整每日工時,但勞工有權拒絕被調整,另外調整後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四
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