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是住在桃園,在2012年的時候買了一間房子!(買的是5/5F)
屋齡將近30年了,當初前屋主在頂樓加蓋一間鐵皮屋,跟我們說我們可以使用,所以我們
買下之後就拿來放一些雜物跟養狗。
但是最近收到公文要我們拆除違建......
想問是不是有法規規定民國幾年之前加蓋的鐵皮屋不算違建?
如果要拆除的話,拆除費用大概是怎麼計算?
拆除費用是不是應該整棟住戶一起共同分擔,因為當初並不是我們蓋的,是前屋主蓋的!
我們也沒有把頂樓封住,不讓其他住戶上去使用!
先謝謝各位的解答了!
手機編寫可能排版有問題,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