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家裡想變賣房產,因為是5、60年的老房子了,
當初長輩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
只有土地權狀,但當初房屋的使用執照卻誤載為「增建」而非「新建」
所以現在拿「增建」的使用執照要去辦保存登記,地政機關說既然是
「增建」就應該提出原有「新建」的房屋使用執照才能辦理保存登記。
但就是因為當初使用執照發錯了誤發「增建」,所以當然也提不出原來
「新建」的使用執照,所以無法辦理保存登記。
請了代書、也請了縣政府調檔案室的公文,
也查無關於該地號的相關記載。
想請問有沒有地政專業朋友們,請問這種情形該如何辦理保存登記呢?
萬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