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巷子內騎車跟另一輛機車撞到.當下雙方並無大礙並沒有叫警察.
不懂事的我在對方說:人跟車都沒事.你先走。便先騎車走了(被記下車牌+造逃)
隔幾天對方找上門要修車費.後來發現是自己人.對方也覺得不好意思.說不用賠~
以為事情結束了
過了10天對方又找上門.要修車費.價錢開得有點高.
問過警察 因為關係到路權是我方的錯.要賠錢只能寫和解書.防止後續又要來要錢
請問.和解書請警查打出來? 還是請機車保險公司打表格?
警察打出來的和解書較簡單.保險公司打的表格多了要對方的車排跟見證人資料
警察說可以不用看修車收據.只要讓對方簽字.保險公司說要看修車收據
明明是一件小事變得好麻煩
第一次遇到交通事故.不知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