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一時糊塗,臨時缺錢,誤信辦號換現金的伎倆,辦門號的時候,通訊行偽造他家
門號帳單,帶他去申辦台灣大哥大門號,我朋友拿到現金後,之後每一期都有按時繳
電信月租費,後來覺得不划算,就去找那家通訊行找人辦過戶,過戶之前也把所有
已出帳的帳單繳清。過完戶約一年後,昨天突然收到電信警察通知要做筆錄,
說因為不當圖利,門號使用者未繳錢,造成電信業者損害,涉嫌詐欺及偽造文書罪。
查了一下,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另外,偽造
文書:偽造名義人的意思表示而做成虛偽的文書證明,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看來是因為被過戶人未繳錢,導致我朋友被傳喚,但是我朋友在過戶前都把費用都繳完
了,並無造成電信公司損失,這樣還構成上述刑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