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ugicha (mugi)
2018-05-16 09:55:26公司有聘請外國同事,他想要申請永居得在台灣待滿五年,
今年是第五年,
但是他被我們單位別的負責人雷所以搞到居留證過期。
去問移民署好像就必須要重新算過再一個五年......
法條上面是寫「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超過183天」
但合法連續居留的意思是要同一張居留證連續延長五年的意思,
也就是中間斷了就要重來。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p=1411&lang=zh-hant
(主要是參考這個網站的案例,雖然是舊版的法規,但是裡面的案例應該還是適用
同事非常難過,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我漏看的內容可以挽救這個情況,
因為問櫃台和打電話都試過了,
得到的答案都是要重新算過。
感謝問板大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