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懷孕10週
昨天被老闆解僱
我在6週時告知老闆懷孕一事
上星期五因為發生一些事
老闆昨天就用「不勝任」的理由
在下班前一個小時用電話告知我做到今天
並要我下班去領薪水及資遣費等等費用
我是在106年8月1日到職的
公司有保勞健保
她昨天有給了我:
1.資遣費
2.未提前10天告知補償金
3.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很多人都說要我去申訴
但我並不打算再繼續回去工作
因為我知道就算我回去了
老闆也還會用各種理由來刁難我
那我這樣還有申訴的意義嗎?
我也擔心申訴過程需要跟她當面調解什麼的
她當然會找各種千百萬種理由來說我不適合這個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