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uhou (YF)
2018-10-01 16:41:03目前自己在外工作,租了一間樓中樓小套房,大概半年前房東就有說想在國外買地,而要
把這間套房賣掉~也說了,如果賣三個月還賣不出去就不賣了~而我們在賣出去前都可以
一直住在那,確認賣出後也會給我們時間搬家。
但是,過了三個月後,房仲還是一直找人來看房,頻率可能一個月找我兩三次這樣,但我
夜班生活而且這樣一直有人來家裡進進出出的真的很煩。
也跟房東詢問過,不是說只賣三個月嗎,他也只說房仲想繼續努力看看,在賣出前我還是
繼續住那吧~
而我這邊也跟房仲說只有早上8-10點可以,其他時間我在睡覺,而且只開放週三週五(有
人要來總要到處打掃乾淨,很累),但他不是當天問我就是前一天問我,還有一天我等了
半小時多結果放鴿子,真的一肚子火...
礙於東西真的很多,而且要找大空間可養貓的也很少,所以我也不太想搬家,想問問看到
底要怎樣跟房東溝通...難道最後只能走上搬家一途?
作者: HT2 (歐吉桑) 2018-10-01 20:01:00
你買下來?
作者:
MELOEX (MELO)
2018-10-02 02:41:00你完全有權力拒絕仲介帶看
雖房客有使用權,無所有權;但如果承租期間房東施以非原契約約訂之行為,且已讓房客自身權益受損,皆屬於違約,你可以要求任何形式賠償,因已經影到你自身權益。民法上買賣不破組賃,故即使房屋出售後,房客仍保有原有契約之所有約定權利。但如果當時並未簽訂契約,且合約並未由公證人公證過,對你的保障就會有所打折,往後興訟對你是不利。故建議能溝通就溝通,對方無理你就說工作繁忙,不方便提供看屋,你租賃期間,換門鎖都可以,讓他們進不來,合約終止前再換回原鎖即可。是他要買房子,憑甚麼要你擔負這種鳥事
法律上是買賣不破租賃,但房東現在跟他約定好賣出後要搬走,已經是定期契約了吧?除非房東給他好臉色改成不定期不然大概就是要搬?
在約期未達前,房東違約要求房客搬遷,必須給予合理範圍內的賠償,例如搬遷費用等等,這是基本的道義以及如當初合約並未載明房東有提前解約之權利的話,未經房客同意,房東是無任何權力解約的哦。如兩造同意提前解約,依坊間,純粹非商用之租賃,房東應給房客至少一個月以上的緩衝期,並賠償一個月租金台灣民法租賃角度,房客是絕對弱勢,故千萬不要怕忘記講,即使當初合約有載明房東有提前終止契約之權力但你無任何違反約定之行為時,房東以「售屋」理由要你提早搬離,你是有絕對權力拒絕,即使涉訟,你也甮擔心在合約期間內,房東以「自住、出售」之理由解約依過往判例是幾乎房東都敗訴。故你仍可要求即使房屋出售,你仍有在原屋承租的100%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