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晚安
因遇到巨額標案,
需要提出履約實績,
但未曾做過政府標案有達到規定的數量及金額,所以沒有這麼大的結案公函。
但某民營企業曾有對我們採購超過規定的數量,
因此我們提出了採購的發票來做實績的證明,
民營企業對我方是開口三年合約,
且是各處自行驗收,
所以要開結案證明比較困難,蓋印章跑流程,大概就超過投標時間,且合約有保密條款,
因此我們就自行準備了發票及訂購明細參與這次採購。
但本次採購開標後,對方認為發票及明細無法認定是單次契約,
被判不符資格,
明細上有日期、金額、以及三種商品的型號,發票上也都有民營企業的抬頭及統編。
現在如就現有資料,該如何證明是單次契約,是否有相關法條能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