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車禍左手骨折
我是直行車被對向左轉車從左邊撞到
最近左手復原得差不多,醫生也說不用再回診
想說申請調解跟對方談理賠事宜
下面是我在區公所查詢到的調解申請需要資料:
請填具申請書(odt檔案)及檢具事故當事人身分證件、
事故車輛行照、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可向交通大隊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圖、
現場照片及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相關資料影本逕寄或親洽有管轄權之調解會申辦。
請問上述資料缺一不可嗎?
目前我手上有的資料:
本人證件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及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還有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