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我昨日正準備要報稅,上網查了去年的所得
其中有一項是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Panasonic)列出的6000元
後來我想了一下,應該是去年新家購買了3台冷氣的優惠
一台優惠2000元,所以總共是6000元。
我是在去年的8/29收到panasonic的匯款。
但既然這是panasonic回饋的客戶的優惠,為什麼還要列入客戶該報稅的所得範圍呢?
而且,我也不記得沒看到有收到panasonic寄給我的扣繳憑單。
這樣的方式是正常的嗎?
第一次買家電也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麻煩各位解惑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