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了八 看一下這篇第十一點
https://www.cib.gov.tw/News/ClauseDetail/116?Sort=3而且裡面的第十二點也說到 價值不到500元的遺失物雖然不適用這項規定 但需依照民法807之1處理民法807之1提到 500元以下之遺失物 15日之內沒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所以不管怎麼樣都是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建議打110詢問比較保險 並告知今天這個警察說的話讓上級確認看看程序有沒有失當所以你今天這張悠遊卡 如果裡面儲值金額不足400 15日以內你就可以取得所有權 而不是半年後我認為你的隨手檢舉,是汰除台灣不適任警察的動力之一前提是你願意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