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好:
遇到了詐騙房東
剛開始用話術說合約是簽個形式
到時候租不喜歡她可以退違約金
租了之後發現有很多不便
而且還很不安全
樓梯已經連續兩天有人尿在那
我跟房東說要提早離開
她不退押金
還說房子已經賣給別人
合約就算新房東的
房東沒跟我追討後面租金
但房東有跟另一個房客要剩下的房租
還假好心說要幫她出一萬而且還要退她違約金
現在她只要再付一萬一就好
(月租3000,尚有九個月租期,27000-10000-6000押金=11000)
請問這樣是合理嗎?
因為我是有嗆她騙人
所以她沒跟我追討後面租約的租金
但她跟我說法律上絕對站的住腳
但其實合約上很多立可帶塗改
這份合約成立嗎?
有人也遇到這樣類似的惡房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