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廣大板友
我目前租屋處的房東有打算要賣房,之前拜託我讓房仲帶人來看屋,當時我有同意,後來
發現帶看的房仲,是我還在找房子時遇期到的一位女房仲(以下稱Y)的老公(以下簡稱T)
找房時期和我連絡的都是那位女房仲Y,而不是她老公T
後來T來帶看我現租處時,也只是給我名片,並沒有跟我交換電話或line
(我看房時期,T和Y同時在台X房屋工作,但這次遇到時,T已經到永X房屋)
忘記補充,一年前在這租房後,我就沒有再拜託過Y小姐幫我找房子
但今天T突然傳了好幾則line給我,接連在下午三小時內密集的打了幾通電話給我
問題一
我不知道T是從房東處得到我的連絡方式,還是從Y那邊,想請問大家的事,T這樣在未經
過我同意的情況下取得我的連絡電話算不算違法?
由於電話我都沒回應,後來T有傳了簡訊,表明他是曾經有帶我去某地看過房子的某某某
,想介紹我一間房子,但當時和我接洽、連繫的人都不是T,而是Y,看房的地點也不是他
所說的地方,更何況,現在T已經離開原本的台X房屋
問題二
就算他是真的突然想到要介紹我房子,但我留的連絡資料是給台X房屋的Y小姐,而不是永
X房屋的T先生,房仲業是可以這樣對待客戶個資的嗎?員工跳槽可以帶著客戶資料一起跑
?
文長感謝耐心看完
先在這謝過能分享答覆的版友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