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巷內ㄧ樓,平時門口1/3寬度處給樓上鄰居停車,1/4寬度放盆栽,大概1/2寬度供我家自己出入和停一台我家機車。我家門口沒有紅線,也有部分權狀。
今天因為門口全部寬度停滿機車,側身才能出去,檢舉請警察來處理。但警察剛開始認為沒有違規之處,我請他依交通安全第112條第一項第九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來開單其中一輛非我們這一棟住戶的機車,但警察卻堅持,如若一定要開單就要連我家自己的機車和鄰居家的機車全部都要開單,她不能選擇性開單!
但上一次半年前的檢舉其他警察卻可以選擇性開單??(一樣是依112-1-9法條,也是只檢舉其中某一台機車,並開單成功)
要嘛不檢舉讓我家門口被機車停到難以出入
要嘛檢舉之後其他鄰居和我自己的車都被開單?(機車停我自己家門口,還要被開單?!)
請問板上若有警察大大,難道112-1-9這法條是這樣用的嗎?
ps: 今天這個女警非常機車自以為是,硬要扭曲我的立場:
「是你要求我開單的喔! 我到時就全部開單,到時鄰居就都知道是你檢舉的。」
住台灣真的很擠很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