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道路條例62條第1項 後款
現在只要有擦撞 '沒有受傷' 但不在現場...就是逃逸.....
但是現在警方越來越少開 後款
因為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不在現場就是逃逸 這條被罵死了
甚至有聽說過更好笑的
有人看到前面的機車 摔倒了... 但是那前面的機車根本就不知道後面有人摔車
依然開逃逸 (但我不知道那個人有沒有申訴...)
還有人不小心擦撞到別人家的柱子或者牆壁 但是想說沒碰到人 就離開了
但是被舉發後 警方還是開逃逸...
這條應該日後會修法
但是目前就是你只要擦撞到 不管你或其他人有沒有受傷 你沒在現場
就可以直接開你逃逸
※ 引述《alubasteve (poorguy)》之銘言:
: 版上各位先進大家好
: 我今天走在斑馬線上被一台摩拖車從左邊撞
: 還好車速不快
: 我向右彈飛出去後
: 沒有跌倒
: 而是快速回復平衡
: 因為我人沒事
: 所以就放對方離開了
: 但是事後朋友說
: 若是對方回家有三長兩短
: 即使我被撞
: 還是可以被凹算是肇逃
: 這樣一來
: 是否以後不論如何
: 即使我再站得住腳
: 我都是叫警察最保險
: 除非真的急著去上班或是有要事在身
: 以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