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年關將至,應該蠻多人都在忙著搬家,
我就是其中一個QQ
想請問大家,
租約是在1/31到期,
但跟房東談好在1/28還屋,
提早還屋後,
是否還需要列出一張合約或是約定之類的(A4紙打出來),
上面寫:
【地址+"已於1/28(五)還屋於房東OOO,1/28起,房屋內的所有損壞一概與OOO無關"】,
然後雙方簽名,
OOO需要列出嗎?因為有雙方的簽名了,是否不需要列出?
還是說雙方帶著原本的合約,然後將上面的租屋日期改到1/28就好呢?
或是說有什麼方法/方式能夠保障呢?
再麻煩大家回覆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