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

作者: Ned1107 (尼德)   2022-12-23 00:11:53
44條第一項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google爬不太到詳細解釋
資質愚鈍 求解惑 謝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2-12-23 01:52:00
字面意思啊限制 其(被選定人) 為 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如果看不懂...民國初期以前的小說散文你都不會懂了如果你是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四個詞不懂...那請先去看法學緒論之類的書 直接看法條你只會更多問號
作者: power7 (泡七)   2022-12-23 08:19:00
選定人可以限制被選定人捨棄等等行為就是限制他不能和解之類的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22-12-23 14:40:00
這是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都是針對訴訟標的的行為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22-12-23 16:38:00
這可能要去找教科書
作者: chamber (年年有餘)   2022-12-25 14:53:00
不知道一樓為什麼要這樣兇人 看不懂是非常正常的 因為這每個訴訟行為都是專有名詞 你用常識去理解就等著吃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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