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在越南外派,適用的是台灣的勞基法,
(部份薪水台灣領;部份爲在越南領美金)
昨天跟部門老妖女主管大吵一架後,撕破臉,
今天她一整個忙著佈局,下午就被通知開除,
因原本8/3-12是返台假,她直接就請我後續
不用返越,
我當下詢問那請問最後一天工作日是算哪天?
她說相關問題自己去問人資部~
詢問了人資部,只很模糊的回答我都會按照勞基法走,並再給我明細,整個就是不清不楚
,
哪一家公司要請人走了,資料都沒出來,
另外也聽說公司常常在漏走勞基法,
爲了保障自身權益,想請教大家:
1. 上網查到「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天前預告」,本人年資是兩年多,是在
此區間內,
那麼主管7/25通知我,從隔日算起是否8/14爲最後上班日?但本來8/3-12就是我的返台假
期,所以是否這10天的假會另外算錢給我?
2. 我已經請了7/26-27兩天的謀職假,老妖變態控制狂主管要求我把筆電留在公司是否合
理?我有權自己攜帶在身邊吧?畢竟我現在還算在職中,並沒有侵佔的問題。
3. 打算7/27之後也沒有要再進辦公室,直接請特休假一路到8/3返台,總共7天特休,(
我還有10天),公司有權不准我假?不准的話,我請事假總可以?
4. 老妖列了一堆交接明細給我,命令要我在8/2上班日前完成交接,我不交接犯法嗎?她
都開除我了~表示不需要這個員工,憑什麼要交接好好的給她
5. 因爲是外派的關係,上班天數一週六天,一個月會有一週休到星期六,聽說要跟台灣
的總假差扣除計算後,我可以拿到1.58倍的錢,但由於沒有打卡,是不是就無法證明,會
被視為自願加班?
其他若有大師要幫忙補充的權益~~~拜託分享~~~叩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