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
同法第90條第1項:「違反第26條第1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
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換句話說,現在必須要持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才是合法的職業保母。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由各地方政府核發,申請流程如下:
一、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托育人員資格
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年滿20歲,且符合各項積極、消極資格條件,規定如下:
1.積極資格(只要符合其中一項資格就可以)
(1)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 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書。
2.消極資格,托育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 曾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2)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 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5) 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
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申請應備文件(申請相關書表可至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網站下載)
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社區保母系統)申請登記:
1. 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含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A型肝炎抗體(含IgM 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
傷寒檢查)
2. 保母資格相關證明(至少其中一項,影本即可)
(1)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
(3)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 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俗稱「良民證」,可網路申辦)
6. 「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
7. 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到宅托育免附)
8. 共同居住成員名冊(到宅托育免附)
三、受理申請單位
將申請資料送到托育地轄區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社區保母系統),中心初審過後會將
資料送到地方政府複審。若托育服務為「在宅」托育型態,訪視輔導員會先至托育地檢核
托育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規範(檢核項目為「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內的指標,
若有項目不符,中心會輔導協助改善完成)。
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聯繫資料,請Google「地方政府及全國直轄市、縣(市)
政居家托育服務單位承辦人及系統通訊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