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Baseball 看板 #1QJaegP8 ]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看板: Baseball
標題: [分享] 林若亞與職業運動
時間: Thu Jan 4 23:37: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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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亞替台灣職業運動打出的全壘打
不管是征服情海裡面由湯姆克魯斯扮演的運動經紀人Jerry Maquire,或是因王建民重返
大聯盟而被大肆報導、由Ron Wolforth主持的投手醫院,抑或是布萊德彼特主演的電影魔
球中的數據分析師,還是近來開始廣泛使用的冷凍艙治療,對許多職業運動迷來說,充分
認知到即使是以職業運動員為核心從業人員的運動產業,也要有同樣專業的輔佐人員或是
相關設備器具,來協助職業運動員的職業運動生涯,一方面擴大產業規模、一方面精緻產
業的內涵。
不過,不同於其他專門執業人員,在台灣由於職業運動員的所得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而薪
資所得在以往報稅時,僅能夠從其所得當中扣除基本的薪資扣除額12萬8千元,因此職業
運動員即便願意自行支出必要費用,來精進、修正自己作為職業運動員的各個層面,不管
是球技、體能、心理諮商、運動傷害,乃至於公關形象、合約洽談或是設備器具購買…
等,這些費用即便和職業運動員的工作內容有所關聯,但由於無法扣抵其薪資所得,壓縮
了球員支出數額上的能力與意願,也壓縮這些輔助行業從業人員的市場與發展空間,更讓
我們每每在談到如何改善台灣職業運動環境時,總是少了一味。
這樣的問題並非初次有人提出,在民國98年底的棒球國是會議當中,時任球員工會代表的
蔡瑞麟律師,就曾經在會議中希望能夠將球員收入由薪資所得,改為可以扣除必要費用的
執行業務所得,卻未獲回應;而也有部分職棒球員希望仿效名模林志玲後來所採取的方式
,成立個人工作室、來處理這類稅務上的問題,卻也卡在球員合約問題無法實現。
這個問題卻在日前起源於名模林若亞因為自己的補稅案件提出訴訟,經由承審法官錢建榮
聲請大法官釋憲,而由大法官作出釋字745號解釋,認為現今所得稅法當中,不允許領薪
資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去透過列舉必要費用、而享有超過12萬8千元扣除額的規定是屬於
違憲的這樣的一個意旨,獲得解決;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們將會因為林若亞的這個釋憲案
,看到更多球員有能力以及意願去支付更多的費用,來協助自己的職業運動生涯,也會提
供跟吸引更多的產值進入運動相關產業。
也許有一天,當我們提到台灣職業運動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時,你會想起來這個連開球都沒
參與過的模特兒林若亞,她在無意間打出的這支全壘打。
(本文發表於2017.6.21The Affairs 週刊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