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寶島夢想家臉書

作者: lovebuley (布里)   2020-10-22 10:32:15
前文吃光光
以下內容還請 beautydots 有空時收在你整理的籃球員合約爭議的資料內
這是在司法院公開的資訊 貼過來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4&q=50f3d0846ce1d8493f697f855c392697&sort=DS&ot=in
太久沒用縮網址了 等等查到後修內文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李學林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呂佩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爾摩沙寶島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如起訴狀附表1至8項所示薪資及
其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06萬6667元(計算式:30,000+
50,000+120,000+166,667+200,000+200,000+200,000+100,000=1,066,667),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惟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返還扣薪及預付
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729元(計算式:
11,593×2/3 =7,7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864元(計算式:11,593-7,729 =3,8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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