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禁止洋將季內轉隊條款,真的是為了防惡意挖角
既然這麼怕惡意挖角,那不如就設一個俗稱「好聚好散條款」的規則
也就是站在聯盟立場,鼓勵洋將與球隊之間好聚好散
並且反對球隊間惡意挖角洋將增強戰力的行為
但是維護洋將轉隊話題性的聯盟利益
情況1
洋將離隊取得原球隊同意離隊證明,視為自由球員,聯盟任何球隊可以自由簽約
冠軍戰結束前,證明效力都有效
情況2
洋將離隊未取得原球隊同意離隊證明,新球隊在30天內簽約該洋將
3方都罰款,洋將是勞方罰少一點,球隊兩造為資方,罰多一點
因為無法證明是原球隊惡意遺棄、還是洋將惡意離隊、或是新球隊惡意挖角
所以3方都罰
不管你們有沒有所謂的暗盤交易,如果3方覺得被罰款暗盤交易還是很划算,那就去吧
情況3
洋將未取得離隊證明,30天內不可參與任何球隊練球或測試活動,否則視為情況2罰款
聯盟方面不定期派人檢查練球情況,或者其他各隊可提出證據檢舉
但離隊滿30天,聯盟所有球隊可自由簽約,洋將與新球隊都不罰
但原球隊依舊受罰,因為球隊是資方,洋將是勞方,所以洋將比較弱勢
聯盟立場應該優先保障弱勢,30天不開離隊證明,合理懷疑是球隊惡意遺棄行為
洋將都已經離隊30天了,而且也沒參與其他球隊練球活動
對於新球隊而言,應該不存在惡意挖角動機
如果這樣訂條款,是否就比現行條款合理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