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艾迪FB-關於誤解

作者: juraaa (愛我請排隊)   2021-08-21 02:45:24
※ 引述《king62602 (fz)》之銘言:
: 臺灣籃球即使不能「一團祥和」至少不要「血流成河」一直是我想努力的方向,然而 #成
: 力煥 離開 #新竹街口攻城獅 之風波餘波盪漾,我在17日的相關發文也被針對點名,原本
: 我不想再多作回應,而是以成力煥今晨IG發文供大家參考,但顯然幫助不大。
: 成力煥在這則發文表示:「賽季打完收到幾個球隊的詢問,我與攻城獅依照委任合約內容
: 討論之後簽署買斷協議…」這段話的關鍵字在於「#委任合約」,何謂委任合約,民法對
: 於委任合約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有非常詳實的解釋,在此我不贅述。
: 我只挑最關鍵的民法第549條來說明,裡面載明「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
: 約。」這就是球員合約中常見「#雙方選擇權」的概念,所謂「雙方選擇權」簡單說,只
: 要必須球隊與球員雙方都同意才能執行,否則只要是任一方不同意都無法執行。
: 所以成力煥與 #攻城獅 的合約合理說起來不是單方面所說的「#球隊選擇」,我也才會在
: 17日的發文表示,成力煥與攻城獅季外在針對去年所簽「1+1」合約的「+1」這部份,是
: 屬於雙方選擇權,還是單方選擇權在相關解釋與溝通上,存在認知上的差距。
: 另外民法第549條裡面也載明:「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
: 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為何成力煥要支費合約買斷金的緣故,他和攻城的合約在7月31
: 日才到期,可是在攻城獅6月29日即官宣成力煥自請離隊,雙方合約續存關係宣告提前破
: 局,成力煥也強調是雙方在7次的面談中討論了各種的可能性,最後的協議是他買斷合約
: 離開。
: 我一直強調,我對成力煥離開攻城始料未及,因為我認為他們彼此是天作之合,然後我也
: 說了:「清官難斷家務事,成力煥與攻城獅買斷合約的始末與細節,必須兩造公開原先所
: 簽合約才能論斷…」自始自終我在這則發文都是引用成力煥的說法,未再加油添醋個人想
: 法,更無妄自論斷之意。
: 遺憾的是,我的這則發文依舊被誤解,或許我的表達方式不對、表達能力不夠,在此我對
: 於因此覺得被冒犯者、不能原諒者、失望者說聲抱歉,對於體諒者、支持者也由衷感謝,
: 讓你們擔心了很不好意思,我會再努力、加油就是了。
: https://i.imgur.com/0zEJVZj.jpg
: 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223210201/posts/4876893002328092/?d=n
職業運動球員的合約在我國法律中,一直都還是處於一個未成熟的狀態,
因此這邊只是依照我的知識,分享一些想法。
首先關於球員的合約到底是屬於「僱傭」還是「委任」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
一般來說,這兩者的區分是依照有無具備「從屬性」加以判斷。
所謂的從屬性,白話來講,可以從三個方面切入:
第一、有沒有處理工作內容的自由?例如:決定上班時間的自由、有無規定統一制服?
第二、付錢給你的人有沒有懲戒你的權利?
第三、你是不是為了雇主的經濟事業而工作?
一個職業球員,針對上述三點,第一、球員無法決定何時上班、要穿統一制服。
第二、球團可以禁你賽、甚至可以對你罰款(或許!?)
第三、你確實是在為了球團的經濟事業而工作,球員只是領薪水而已,並無自己的
事業體。
因此我會覺得,似乎比較傾向僱傭契約。
但問題來了,球員的職業合約通常不會明白寫說我們是僱傭還是委任契約,他似乎又傾向
所謂的「無名契約」(白話:民法沒有規定的契約類型)。依照民法第529條,立法者
已經說了,只要是勞務給付契約,無法歸類的,都依照委任契約來走。
因此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他似乎又是委任契約。
以上兩個想法,我覺得都言之成理,就看法院怎麼說了。
那委任和僱傭又有什麼不同?就以可不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來說。
委任:隨時可以
僱傭:必須有重大事由(例如:醜聞、傷病)才可以終止
前面似乎有人說「民法乃是契約自由,因此應該依照契約內容來走,看契約怎麼規定」
這句話半對半錯,因為民法也有所謂的「強行規定」,意思是,當事人不可以任意更改
的規定。
好玩的是,民法第549條就是強行規定(最高法院59台上944判決、最高法院95台上1175)
職業運動合約到底是哪種,如果我是法官(我還不是),我是覺得比較像僱傭契約啦。
如果適用委任契約規定,那所有球員都可以說走就走,似乎也違背現實情況(NBA也不是
能說走就走,當然可能美國針對職業運動有特別規範,這我就不知道了)
最理想的狀況,當然是有針對職業運動的法律規範,但今天既然沒有,就只能走民法。
以上,大家可以多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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