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得簡單點Unsportsman like foul算是Clear Path Foul以及
Flagrant Foul的內容綜合協調,原Po所提的兩次被驅逐比較像
Flagrant 1在NBA的應用。
現在的FIBA規則有調整成比較保護進攻方的型態,包含引入IVR
的應用協助吹判有特別關注這個部分,除了對明顯的快攻機會
下手以外,在籃下的封阻被認為是在沒有阻攻機會的情況把投
籃者的手壓下來,或讀秒階段執行犯規戰術的時候從背後嘗試
去抱人都有被吹U的可能,這就是原Po所提FIBA認定犯規不能針
對人的原則,這方面NBA的認定應該就比較寬鬆。
※ 引述《rothanlin (鈴羊)》之銘言:
: NBA經常出現一個畫面
: 就是對方半場空無一人
: 然後防守方試圖用犯規阻斷快攻
: 這種通常都會被吹Clear Path Foul
: FIBA也有違反運動精神犯規的適用
: 但是比較常聽到的判罰標準是「對人不對球」、或「不必要的接觸」
: 假如前方空無一人
: 但是只要是對球下手而不對人
: 印象好像很少會被吹U
: 但NBA通常只要前方路徑沒有防守者
: 不管犯規動作尺度或意圖為何
: 就會被吹Clear Path Foul了
: 所以想請教一下違反運動精神跟CPF實務上是否還是有差
: 另外U是會累計的,犯滿兩次U就驅逐出場
: 但是CPF好像就算做是個人犯規,不會累計到驅逐出場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