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certtt (acertt)
2021-11-19 14:38:07關於PLG聯盟的股份問題,其實我們可以從規章裡面看出很多東西,
規章2.1 本聯盟之執行採取「聯盟公司」與「聯盟協會」併行制,
規章2.3(1) 聯盟公司設立賽務決策委員會,並將賽務相關事項之最高決策權
保留予該委員會。賽務相關事項應先經由賽務決策委員會決議後
,再提交董事會
從這兩個規章來看,「台灣職業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P公司),就是
P聯盟主要運作機構,而董事會就是法定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成員是股東選出來的)
但<賽務決策委員會>有賽務相關事項之最高決策權(雖然還是需要董事會蓋章)
而<賽務決策委員會>就是由聯盟與六個球團的代表組成的(薪資透明化的新聞有寫到)
所以P公司負責的是規章2.2寫的聯盟協會賽事主辦,行銷宣傳、商品設計、贊助、
轉播及廣告等事務之執行(這邊可以想成是黑人陳建州的團隊)
規章5.2. 球團加盟流程中也有寫到
(3) 取得上述同意後,新球團需於指定期限內向聯盟協會繳納加盟金、認購
聯盟公司股份,並辦理加入聯盟公司成為股東、聯盟協會成為會員之程
序後,始完成加盟程序
所以新球團加入是會成為P公司的股東(認購股份),而且也要交加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