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嚴懲林宜輝月薪砍半 攻城獅要求PLG介入調

作者: beautydots (看球人)   2022-04-03 03:56:25
領航猿隊顏行書教練在記者會上說:「…我必須嚴重地聲明,球員的安全其實是當一個教
練對球員最重要的責任,攻城獅已經第二次了,利用本土球員攻擊我們的洋將羅賓森,以
這樣的策略去換取勝利,我覺得是不太應該的。因為如果第一次的話,我覺得那是一個意
外,第二次蓄意的攻擊,我相信聯盟當然賽後一定會去做一個很嚴重的懲處,我們也希望
這種風氣能夠制止住。攻城獅的表現已經很好了,其實他們不需要用這種策略去贏得比賽
。那我當然也要告誡我們領航猿的球員,如果對方用這樣的策略的時候,要用比較正面跟
積極的態度去回應,比如說:加強防守、贏得勝利去反擊,如果你情緒失控,就落入了對
方的策略當中,這是我比較想要去談論這場比賽的重點,希望每一個球員,不管是攻城獅
的球員還是領航猿的球員,都能夠在場上獲得一定程度安全的保障,然後把自己的球技發
揮出來。」
影片來源:https://www.instagram.com/tv/Cb2sCaIrIFg/?utm_medium=copy_link
攻城獅球團聲明第2點為:「桃園領航猿代理總教練顏行書於昨日賽後記者會表示:『攻
城獅已經第2次用本土球員攻擊我們的洋將,以這樣的策略去換取勝利實在不太應該。』
攻城獅球團嚴正駁斥上述言論,且桃園領航猿洋將羅賓森於2月12日G33賽事第二節剩餘3
分19秒時惡意拉扯吳岱豪頸部;於3月25日G59賽事對林宜輝惡意出肘攻擊鼠蹊部;4月1日
G38第三節剩餘11分14秒時,於無球進攻時再度出肘攻擊林宜輝,接著爭搶進攻籃板時刻
意以臀部橫移使攻城獅洋將辛巴於空中失去重心。
以上四個危險動作皆是領航猿羅賓森主動攻擊,因此攻城獅球團將引用聯盟規章19.1與
19.3,正式對此言論提出申訴要求PLG聯盟介入處理。」
攻城獅球團的這個動作怕是要開啟關於聯盟規章的爭吵了。
PLG聯盟規章設有「球團規範」章、「聯盟相關人員行為準則」章、「球員行為準則」章
,但以往對於比賽中的惡性犯規,均以「賽事規範」章的規定裁罰,沒記錯的話,林宜輝
襲蛋事件是第一次對於比賽中的動作,動用「球員行為準則」章裁罰的。
至於其他動用「球員行為準則」章的案例,多來自場外行為:
2021/9/2張伯維酒駕醉撞警車,依規章第25.2條罰禁賽一年+新台幣50萬元。
2022/3/29張伯維在個人IG限時動態發文指「E04」「哇草這裁判」「這是操作吧」,依規
章第25.1條罰新台幣5000元。
這次攻城獅球團申訴顏行書教練的言論違反規章「聯盟相關人員行為準則」章的第19.1條
及第19.3條,我認為有幾點爭議:
第一、規章第19.1條規定相關人員不得公然批評、侮辱其他球員、裁判、聯盟相關人員或
一般社會大眾(「球員行為準則」章的第25.1條也有類似規定)。其中,「批評」這個行
為要件實在太過,對應言論的對象又廣到「一般社會大眾」,綜合看起來變成「批評一般
社會大眾」也被禁止,過度干涉言論自由(以近日新聞為例,難道教練/球員/相關人員公
開批評東南水泥屢屢發生工安事故也不行?)這犯了籃球界訂規範的毛病,訂規範時怕有
事情沒想到,總希望條文盡量概括,等出事了,再來解釋。殊不知這麼做也有這麼做的麻
煩,規章第68.1條設有球團得針對有違規之虞之行為,提出申訴請聯盟調查之權,這次攻
城獅球團的申訴,如果聯盟認定顏行書教練的言論沒有構成侮辱,那解釋是否構成批評,
又得要讓攻城獅球團服氣。很多時候規範難訂在那條線要畫在哪裡,但也不能因為很難畫
就先通通畫進來。建議這條的行為要件要改為誹謗和公然侮辱。
第二、攻城獅球團在申訴顏行書教練言論的同時,是否想過自己稱「以上四個危險動作皆
是領航猿羅賓森主動攻擊」有沒有違反規章第12.3條(球團有共同維護聯盟形象之義務,
禁止於任何公開場合與社群媒體,以任何形式對聯盟比賽、裁判、判決等任何事務進行主
觀批判)?目前PLG聯盟規章把批評、批判都納進來,球團指對方教練的同時,球團的所
附理由不也在做類似的事情?
對於事件的個人看法:
1.如果攻城獅球團還沒有遞交正式申訴書,建議不要遞。
2.如果攻城獅球團堅持申訴,領航猿球團可能可以的作法:
(1)申訴攻城獅球團違反規章第12.3條,「公然批評」、「主觀批判」一起解釋起來。
(2)申訴攻城獅球團以本土球員攻擊洋將作為取勝策略,違反規章第12.5條(球團禁止以
直接或間接之任何形式,牽涉任何介入、操控,或蓄意影響比賽之行為。)
(3)不申訴,等聯盟裁決,依規章第72條,聯盟保有規章的最終解釋與約束力。法律解釋
的方法並不是只有文義解釋,還包括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方法。
還是希望攻城獅球團不要遞正式申訴書,理由是我相信沒人想看這樣爭議,攻城獅的主要
目標客層應該也不會想看。
以下附PLG聯盟規章相關條文節錄
第二章:球團規範
12.3. 球團有共同維護聯盟形象之義務,禁止於任何公開場合與社群媒體,以任何形式對
聯盟比賽、裁判、判決等任何事務進行主觀批判。
12.5. 球團禁止以直接或間接之任何形式,牽涉任何介入、操控,或蓄意影響比賽之行為

15.1. 違反第二章:球團規範之球團,得處書面警告、最高新臺幣貳佰萬整之罰款、減少
聯盟收入分潤、沒收比賽、降低選秀順序、沒收選秀權、停權、除名。
第三章:聯盟相關人員行為準則
19.1. 相關人員不得公然批評、侮辱其他球員、裁判、聯盟相關人員或一般社會大眾。違
反上述規定者,得處罰款最高新臺幣拾萬元整。
19.2. 相關人員不得惡意傷害或嚴重危害其他球員、裁判、聯盟相關人員或一般社會大眾
之安全。違反上述規定者,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19.3. 相關人員若有公開挑釁侮辱、暴力衝突等情事而有影響聯盟形象或有影響聯盟形象
之虞者,無論該員於比賽或私人、季外期間,得處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19.9. 在未經向球團、聯盟依所提供程序進行溝通確認前,相關人員禁止於任何公開場合
與社群媒體,以任何形式對聯盟比賽、裁判、判決等任何事務進行不負責任、無事實依據
、蓄意攻擊性主觀批判;違反上述規定者,得處書面警告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貳拾
萬元整。
第四章:球員行為準則
25.1. 球員不得公然批評、侮辱其他球員、裁判、聯盟相關人員或一般社會大眾。違反上
述規定者,得處罰款最高新臺幣拾萬元整。
25.2. 球員不得惡意傷害或嚴重危害其他球員、裁判、聯盟相關人員或一般社會大眾之安
全。違反上述規定者,得處禁賽最高10場、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25.3. 球員若有公開挑釁侮辱、暴力衝突等情事而有影響聯盟形象或有影響聯盟形象之虞
者,無論該球員於比賽或私人、季外期間,得處禁賽最高一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
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25.8. 在未經向球團、聯盟依所提供程序進行溝通確認前,球員禁止於任何公開場合與社
群媒體,以任何形式對聯盟比賽、裁判、判決等任何事務進行不負責任、無事實依據、蓄
意攻擊性主觀批判;違反上述規定者,得處書面警告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貳拾萬元
整。
第十章:裁罰與糾紛裁決
68.1. 聯盟得針對有違規之虞之行為主動展開調查。球團亦得針對有違規之虞之行為,遞
交正式申訴書,經聯盟受理後,展開調查。若超出聯盟人員之專業範疇,可委請獨立調查
委員會,或各形式之專家提供意見。
68.2. 聯盟經調查並認定有違規之行為後,依據賽務章程條文確立裁罰。確立之裁罰具備
強制性。
第十一章:最終解釋與約束力
72. 以上所有規章,聯盟保有最終解釋與約束力,細則每年修正,經執行長與董事會批准
後公布之。
作者: NanashiMumei (七詩ムメイ)   2022-04-03 06:50:00
推,寫得很清楚
作者: noknow801011   2022-04-03 11:58:00
作者: super1315566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2022-04-03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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