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規則分享,請理性,勿戰。
在FIBA最新的規則註釋中提到:
F-4.17
說明:當暴力行為沒有馬上被宣判,裁判有權力可以在任何時 間使用 IRS 檢視暴力行為
或潛在的暴力行為。裁判必須在第一次停止比賽時決定是否要使用 IRS 進行檢視。若 IR
S 顯示有發生暴力行為,裁判應宣判犯規並依犯規順序執行相關之罰則。 暴力行為是一
種造成或可能造成傷害的動作。若該動作不符合 奪權犯規、過度或激進身體接觸的違反
運動精神犯規或威嚇行為的技術犯規,則該動作不被視為暴力行為。
類似判例:
F-4.18
判例:A1 運球,A2 以手肘擊打 B2。裁判未對 A2 造成的接觸宣 判犯規。接著:
(a) A1繼續運球。
(b) B隊使球出界。
解釋:
在比賽任何時間,IRS 可以被用來確認參與暴力行為的球 隊成員。裁判
(a) 在不置任何一隊於不利的狀況下,被授權可以停止比賽
(b) 應該將比賽停止
並進行 IRS 檢視。
若 IRS 檢視後顯示 A2 以手肘擊打 B2,裁判應對此暴力行為宣判 違反運動精神犯規。B
2 應進行 2 次罰球,不須站位。由 B 隊從 他的前場發球線發界外球恢復比賽。B 隊擁
有 14 秒進攻時間。 若 IRS 檢視後顯示沒有暴力行為的發生,在上述兩種情況下, 應
由 A 隊從比賽停止時最近處發界外球恢復比賽。A 隊應擁有原本剩餘的投籃時間。
以上,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