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專欄] 陛下無預警離台 IG私訊透露:照顧孕妻家庭

作者: beautydots (看球人)   2023-01-13 14:42:12
從陛下的聲明看起來,陛下這一方的錯愕來自他們信賴台中太陽球團高層人員承諾為他的
岳母提供一套附家具的房子,好讓岳母來台灣協助備產,既然都承諾準備房子讓岳母來台
灣協助妻子備產,再加上對自己的表現有自信,自然信賴台中太陽球團與他的工作合約會
延續,因為他的外籍身分,他的工作和居留、備產三件事彼此之間是有關聯性的。
個人認為爭議在於:
1.這份陛下一家信賴的承諾,是口頭的?是書面的?如何認定承諾存在。
2.如果陛下這一方能舉證這個承諾存在,這個承諾是什麼性質?是否足以主張它是契約?
3.如果它是契約,它是一個什麼樣的契約?
第3點涉及老問題-契約定性,由我國民法看來,運動員工作契約被認定為定期僱傭和委
任都有可能,在本土球員訴訟往例,有2件是法院判決認定為委任(吳岱豪案、許皓程案)
、1件是定期僱傭(鄭人維案),差別在於,定期僱傭只有遇到重大事由,才能在期限屆滿
前終止契約;委任契約是隨時可以終止,但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如果進到第3,如果台中太陽隊是在雙方還在契約存續關係中終止契約,該契約是定期僱
傭的話,陛下可以主張台中太陽隊無重大事由,不能終止契約;該契約是委任的話,陛下
可以主張台中太陽隊在不利於他的時期終止契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特別的是,從報導所述,這爭議似乎是在陛下與台中太陽隊要談續約的時候發生,而陛
下認為會續約的信賴是因為台中太陽球團高層人員承諾為他的岳母提供一套附家具的房子
,這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契約的效力,可能會有爭議。對陛下有利的角度可能是主張這是
一個默示的契約續約,球團的行動表示願意續約到他的妻子產下孩子為止,而他也同意;
或是英美法的允諾後禁反言,但那是英美實務上的衡平手段,若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是否
適用可能會有疑慮。這是我想到的一些點,有賴更專業的法律思維補充。
外籍球員遇到爭議不容易救濟,像是往例少(我查目前還不曾有過循法律途徑解決的爭議
案例)、語言障礙、對我國救濟程序的不熟悉(說真的就連本國球員也不熟悉)等,都是困
難。其實仲裁這個爭議處理方式蠻適合用來處理運動紛爭的,因為有專業、快速、準司法
的特性,但必須雙方合意交付仲裁,這個合意在還沒有紛爭時比較容易達成,在紛爭發生
後雖然仍可以合意走仲裁,但對方不見得同意,個人希望外籍球員經紀人談合約時可以考
慮把仲裁條款納入合約條文,在日後遇到紛爭需要救濟時可以走這個途徑。
另外,看到有推文可能有人在福中不知福的情況,提醒一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
後段有規定不得以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為解僱之理由,一般受僱者是
有國家法律相關保障的。但性別工作平等法是適用在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之間,運動員
與球團之間的關係,如果被認定不是僱傭,也會有難以適用的問題。目前台灣職籃的狀況
是,運動員與球團之間的權利義務相關規範還像是處在蠻荒之地,有待開墾,契約定性沒
有定論,工會還沒運作到可以簽團體協約的程度,從業人員必須自己多注意自己的權利義
務。
雖然這個爭議不一定有一個最終定調,但或許我們可以學到幾件事情:
1.對方有所承諾均必須留下證據
2.還沒發生爭議前,要先設想爭議發生時要如何處理
3.在法律保障相對薄弱的職業,像是運動員,契約內容非常重要,要談清楚
4.不要輕易相信OOO(OOO請從自己的體會自行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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