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G規則解釋、特殊判例說明 】
G058領航猿vs攻城獅比賽中,第二節剩餘4分00秒時,領航猿#13桑尼及攻城獅技術顧問陳
志忠從板凳離席到場上。
裁判判決說明:
裁判在認定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領航猿#13桑尼與攻城獅技術顧問陳志忠因離開球隊
席區進入球場內,宣判雙方取消比賽資格。記教練名下技術犯規乙次(B2),雙方罰則抵銷
。宣判領航猿#4艾爾斯對#11蕭順議犯規,升級為違反運動精神犯規,由被犯規的攻城獅#
11蕭順議執行違反運動精神犯規的兩次罰球,並由攻城獅於前場發球線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
因此:
1. 根據規則39.2.1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
與球隊有關人員若離開球隊席區, 均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2. 雙方球隊席區球員及相關人員取消比賽資格罰則抵銷。
3. 由被犯規的攻城獅#11蕭順議罰球兩次,並由由攻城獅於前場發球線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
4. 此判例為球隊席區球員及相關人員的取消比賽資格,不是奪權犯規。
*附註:此判例為取消比賽資格,非奪權犯規因此不需禁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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