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換人瑕疵或可能導致鬥毆情況下離席?

作者: beautydots (看球人)   2023-02-08 02:00:49
2/7桃園璞園領航猿vs.新竹街口攻城獅第2節剩下4分鐘時的爭議吹判,裁判引用的是FIBA
國際籃球規則第39條有關鬥毆的規定:
https://imgur.com/zFTeMRA.jpg
(英文版)
https://imgur.com/SVDCPGP.jpg
領航猿隊桑尼/攻城獅隊陳志忠被取消比賽資格的原因是被認定「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
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球隊有關人員離開球隊席區(39.2.1)」,在定義上,「鬥毆係
指2人(或以上)的對手,發生的肢體衝突(39.1)」,不過桑尼認為自己離開球隊席區
是合乎規則的換人。
看規則,應該有幾個點要判斷,來決定應做的處置:
一、場上情況是不是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
二、替補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有無離開球隊席區?
三、替補員離開球隊席區是否合乎規定?(在本件,即是否合乎規定地換人)
四、球隊有關人員離開球隊席區是否合乎規定?(在本件,即攻城獅教練團成員個別是否
可進到場中,其進到場中是否協助或嘗試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
第一點,鬥毆係指2人(或以上)的對手發生肢體衝突,那個play吹哨以後,雙方是在口
角,還未達到鬥毆,因此引起很多球迷反彈;但規則中還有「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
,我看2022 FIBA國際籃球規則及官方解釋沒有看到定義或舉例說明其內涵(如有熟悉規
則的大大願意補充先謝過),從寬來看會認為本件只是口角,還不至於可能鬥毆,但從嚴
看則會認為可能導致鬥毆,如果是靠經驗認定,因似乎沒有可以明確推翻的證據,個人認
為本件裁判認定可能導致鬥毆,應尊重其經驗。
第二點,替補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有無離開球隊席區?
規則2.5.5是這麼規定球隊席區的:
「球隊席區應由2條線標示在球場外的範圍,如圖 1。
每一球隊席區應放置16張座椅,供主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
隊有關人員。所有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2公尺。」
https://imgur.com/qijpBds.jpg
https://imgur.com/Sw0akWO.jpg
看圖說故事:
https://imgur.com/LWorST2.jpg
https://imgur.com/sqMM98U.jpg
就是攻城獅隊技術顧問陳志忠、總教練林冠綸、助理教練沈欣漢、領航猿隊球員桑尼。
第三點,替補員桑尼離開球隊席區是否合乎規定?
FIBA國際籃球規則有關換人的規定如下:
https://imgur.com/uES9R5z.jpg
https://imgur.com/ffEsI94.jpg
當時情況如下:
https://imgur.com/gih9SLo.jpg
關鍵應該在「替補員須在界線外等候,直到裁判做出球員替補手號並召喚他,始可進場(
19.3.4)」,記錄台的鳴笛應可代表「當球員替補的時機開始時,計時員應儘快發出信號
通知裁判,某隊已經請求替補(19.3.3)」,但裁判當時忙著勸阻艾爾斯和陳志忠的口角
,無暇召喚桑尼入場,所以桑尼若說是因為換人而出現在那裡,也應有違反規則19.3.4的
情形。
我認為爭點在此,縱使場上有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桑尼的行為應用規則39.2.1處罰嗎?
由於桑尼外觀上沒有做可能導致鬥毆的動作,記錄台也有發出換人信號,桑尼在那個時間
點出現在那裡,個人認為應該是換人瑕疵,違反了換人規則19.3.4,應可能構成技術犯規

https://imgur.com/4o4j8l1.jpg
可以看技術犯規的規定,「36.1.3 任何故意或屢次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之精神與涵意
的行為,應視為技術犯規」,但應該可以引用36.1.4規定「裁判可藉由警告球隊成員以避
免技術犯規發生,對於事務性質的違規,顯然並非故意且對比賽並無影響,除非經警告後
仍然再犯,否則得予寬容不必宣判技術犯規」。這個換人瑕疵應該可以說是「對於事務性
質的違規」,故我認為應該可以用警告處理。
第四點,攻城獅教練團成員離開球隊席區是否合乎規定?
1. 看影片(https://youtu.be/YSWntjCnZoo?t=4070),第一時間裁判鳴哨後,艾爾斯原
本是要把球交給裁判回到板凳席的,會回頭發生口角和陳志忠在場邊的言語有關,陳志忠
一不是規則中允許離開球隊席區的主教練或第一助理教練,二不是在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
秩序,取消比賽資格合理。
2. 攻城獅隊總教練林冠綸、助理教練沈欣漢到底是不是在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個
人認為2人既有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也有無禮地與裁判、對方球員溝通。
林冠綸有做召回他的球員的手勢
https://imgur.com/Jc0UjBa.jpg
沈欣漢有做停止的手勢
https://imgur.com/ZK2taNo.jpg
林冠綸和沈欣漢都有指著艾爾斯說話
https://imgur.com/ac1bdMf.jpg
林冠綸和沈欣漢都有對著裁判強力控訴,且不理會裁判要求其後退的警告(紅圈圈處裁判
一直在告訴兩人後退)
https://imgur.com/yqYyLwF.jpg
https://imgur.com/0OJhxrv.jpg
或許因為2人多少有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沒有引用規則39.2.3「若主教練及∕或第
一助理教練離開球隊席區,卻未協助或嘗試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他們應被取消比賽
資格」,但個人認為至少應該引用規則36.2.1,因其「無禮地與裁判、對方球員溝通」或
「不理會裁判的警告」,對2人各吹一個技術犯規。
綜合以上,個人心中理想的吹判:
1. 在陳志忠和艾爾斯口角時,應可立刻吹判陳志忠取消比賽資格(原因如上)+艾爾斯
技術犯規(因無禮地與對方被允許坐在球隊席區的人員溝通,合計前面防守時的違反運動
精神犯規,艾爾斯將累計1次技術犯規和1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時,會被取消比賽資格)。
2. 桑尼未被裁判召喚就替補入場,但記錄台已發出信號,應可給予警告處理。
3. 對攻城獅教練林冠綸、沈欣漢各吹判1個技術犯規。
對日後的建議:
艾爾斯在聽聞陳志忠的言語時,應想到這可能是想激怒他的方式,不要理會,應交由總教
練向裁判反應陳志忠離開球隊席區+言語挑逗對手違反規則的問題(鬥毆條例39.2.1或技
術犯規36.2.1)。
桑尼向紀錄台示意換人後,應在界線外等候,直到裁判做出球員替補手號並召喚他再進場

陳志忠不應該再踏到場邊。
林冠綸和沈欣漢要維持秩序就不要指著人說話,裁判要求後退要聽。
對於P+,可以感覺聯盟也在抓觀眾的尺度,前面一個郭少傑和吳家駿的爭議不吹奪權被許
多人說吹太寬(包含我^^”),這場似乎有變嚴,但寬嚴之間總是吃力不討好。建議多辦
一些吹判案例的研討,也蒐集各球隊甚至球員工會的意見,適度開會溝通說明規則及尺度

最後,在一團混亂下,推一下林正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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