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作者: beautydots (看球人)   2023-02-12 09:51:04
閻的事件,T1的公告值得玩味,文長請見諒。
由T1章程「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本會之主管機關
為內政部」,可見它是人民團體法規範之人民團體。
在內政部的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reurl.cc/eXv1V7)可查到內政部當初核准立
案的資料:
https://imgur.com/Rx2eQlQ.jpg
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
登記。
再到司法院的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https://reurl.cc/3OrvkR),可查得T1的
法人登記資料:
https://imgur.com/MBCRz0n.jpg
(網頁版:https://reurl.cc/XLD72a)
這也是昨日板友所貼「閻為T1理事」的表格圖:台灣法人網的原始資料來源,是由法院依
法做的,可信賴是T1登記時的狀態。
由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9條可見,該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上面的內政部核准
立案資料記載,理事長任期為110/08/06~113/08/05,各理事的任期應與之同,即目前任
期尚未到期,因此,除非閻曾在T1法人登記後至今中途辭職,否則他目前應仍為T1理事。
依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20條,理事會的職權有: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https://imgur.com/hxwOuU1.jpg
可以說相當程度影響T1的運作。
那怎樣的情況會不再當T1理事呢?
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24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https://imgur.com/8nnIzZI.jpg
以下分別討論之:
第1款「喪失會員資格」應是指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第12條)、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會
聲明退會(第15條)或第13條後段:「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https://imgur.com/hsMjW1F.jpg
第2款「因故辭職…」依文義是當事人自己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3款「被罷免或撤免者」依人民團體法第22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
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
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另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規定,「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程序上依章程第30條規定,決議須經會員大會1/2以上出席+2/3以上同意。
https://imgur.com/tXRoUiQ.jpg
第4款「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依上述第13條規定,停權是經過理事會決議
之處分,但目前剩餘任期已不足1/2。
所以,如果閻現仍為T1理事,而T1聯盟認為閻的行為有違反法令/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有
幾種可能的程序:
1.召開理事會議,議決是否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2.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議決是否予以除名會員資格。
3.如會員經選舉人總數1/3以上之簽署,以書面提出罷免案,應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
議決是否罷免其理事一職。
4.若閻自行辭職,理事會議決是否通過。
作者: HelloBonj0ur (HelloBonj0ur)   2023-02-12 11:57:00
這種負面新聞的時候就看不到有在海巡的行銷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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