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問一下,關於上面低卡的爆料,
理事長如果不爽,是可以提告誹謗的吧?
PO文的人,就算理事長真的有跟他女友XX,
他有保留事證嗎?保險X?衛生紙?沾到XX的床單?
完全沒證物的話,就算理事長真的有XX他女友,他也無法舉證
而且他女友的對話截圖也完全沒有直接提到有XX這件事
人家可以說我純粹就是約球迷見面吃個飯聊聊天而已,被告打官司會贏嗎?
頂多就是可以弄到理事長老婆不爽跟他離婚而已,
他這樣腦衝波文,是不是很危險?
等等搞得女友被督還要去坐牢罰鍰什麼的,
是不是好傻好天真,賠了夫人又折兵,
有請法律達人解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