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挖角並不是只是
單純違約金跟法律問題而已
錢能解決的都是小事
接下來是觀感跟會不會有些企業
本來對籃球的預算就中規中矩
像是NBA湖人老闆以及快艇老闆的感覺
看到這種情況就算了不要浪費錢好了
我們又不是開錢莊的 這樣子
剝奪的工作機會並不是少球員而已
而是幾十個人的團隊工作機會
對於這種惡意挖角-背骨條款
看簽約年限幾年就監幾年
不要說剝奪工作權
後者球團每個月需支付最低法定薪資給球員
總不能剝奪人家養家謀生
籃協以前都會開球監對信安跟志傑了
這種危害籃球整體環境的案例是不是也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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